目錄:
總結
不能販售、進口CBD;可以自行從國外購買、持有「純」CBD產品自己使用,
若檢測出THC含量超過10ppm,則屬於管制藥品,進口、販賣、購買、持有都不行。
以下節錄食藥署於2020年5月7日的公開說明:
食藥署針對CBD說明
標題:衛福部正式回應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點子「開放醫療用大麻」提案
有關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點子提案「開放醫療用大麻」,衛生福利部(以下簡稱衛福部)已於今日正式回應。
醫療使用上,大麻素製劑因所含成分不同,有不同管理規定。如僅以大麻二酚(CBD)為成分者,不屬於管制藥品,另依產品之處方、成分、含量、用法用量、用途/作用/效能說明及上市品之包裝(外盒、標籤、說明書)等中英文詳細資料,並符合藥事法第6條規定者,則以藥品列管。
衛福部表示,目前國內未核准任何含大麻二酚(CBD)成分之藥品,若民眾經醫師診斷評估後開立此類藥品處方,可依「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」申請供個人自用大麻二酚(CBD)藥品專案進口。
如大麻二酚(CBD)成分之藥品內含四氫大麻酚(THC)成分或以大麻成熟莖及種子所製成之製品,THC含量超過10ug/g(10ppm)者,則屬於第二級管制藥品,依專家就現有臨床文獻所提專業評估意見,僅Dravet syndrome跟Lennox-Gastaut syndromes小兒頑固型癲癇罕病患者有使用此類大麻素製劑之需求,建議經醫師診斷評估後,得依「管制藥品管理條例」及「特定藥物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」,由區域醫院以上之教學醫院、精神科教學醫院提出申請。
衛福部進一步表示,一般稱「大麻」係指大麻植物,與大麻素、大麻素製劑不同。
大麻植物包含多種大麻素,如四氫大麻酚(THC)、及大麻二酚(CBD)等;而以大麻素為原料藥經加工調製,製成一定劑型及劑量的藥品,則為大麻素製劑。
大麻及四氫大麻酚(THC)屬於第二級毒品及管制藥品;大麻二酚(CBD)不屬於毒品及管制藥品,考量具有多種藥理活性及可能的醫療用途,我國以一般藥品列管。
上述提案經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(以下簡稱食藥署)與提案者委託人確認,其主要訴求為「大麻素製劑作為醫療使用,如化療或是罕病等,是否可以開放?」,食藥署於109年3月30日邀集相關公會、醫學會,召開專家會議,針對大麻素製劑用於醫療之有效性(是否具治療效果)、取代性(是否具不可取代性)及安全性(是否會有濫用成癮可能) ,聽取專家評估意見。
大麻籽油原料進口
大麻籽油(Hemp Seed Oil)原料,根據民國94年的公告法案,可做為「化妝品的原料」。
曾在民國101年,預告大麻籽油可使用在「食品原料」的法規草案。但是,在預告期間接獲各界反對意見,經評估過後,食藥署決定不同意大麻籽油作為食品原料。
大麻籽油化妝品原料
大麻籽油食品原料
網路上的錯誤資訊
也發現網路上眾多關於CBD的錯誤資訊!
竟然從google搜尋發現有一篇”2021年”的文章,「衛署通過:大麻籽油七月起合法進口」
然而我點進去一看…資料來源為「蕃薯藤新聞網」而且沒有具名記者姓名。而且報導日期竟是”民國101年6月”
很明顯,這位10年前的記者,誤會了當時法規只是「預定公告草案」,並還沒有正式通過,更不可能合法進口大麻籽油食品原料。
資料來源:
- https://www.mohw.gov.tw/cp-4632-53091-1.html
- https://www.fda.gov.tw/TC/newsContent.aspx?cid=5049&id=25396&utm_source=tfdafb
- https://www.fda.gov.tw/tc/PublishOtherEpaperContent.aspx?id=1247&tid=2737&r=93922680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