你知道亂標示「健康食品」,可能會產生刑責嗎?
健康食品是食品法規中的「法律名詞」,未經認證過的一般食品,若在廣告中提到類似「健康的食品、康健食品、健康天然食品」等等,都可能吃上罰單!
目錄:
健康食品管理法
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條、第六條及第七條,食品標示或廣告為「健康食品」或具有衛生署公告認定之保健功效者,應於上市前申請許可,經審查通過使得為之。
違反規定,依該法第二十一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得併科罰金新台幣一百萬以下罰金。
名詞宣稱:
(一)出現「健康食品」字樣
屬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
- 例如:健康食品、天然健康食品
(二)版面刻意安排
刻意利用版面之安排,將「健康食品」字樣呈現標示或廣告
屬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
- 空白分隔:健康(空白)食品
- 與版面其他文字反向:品食康健
- 上下分隔
- 版面分隔
(三)非「健康食品」字樣:
不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
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:「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,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。」,此條文之規定僅限「健康食品」字樣,其他文字應非屬其禁止範圍。
1、保健意義:
一般常用之保健名詞,非「健康食品」字樣
例:保健食品、營養食品、機能性食品、有機食品、天然食品、天然有害營養保健食品。
2、前置詞:
產品名稱之前加「健康」二字,名詞整體非「健康食品」字樣
例:健康茶、健康醋、健康肉品、健康飲食、健康食用油、健康優酪乳、健康魚油、健康大蒜精、健康靈芝茶。
3、倒置或插字:
「健」、「康」、「食」及「品」四字不同之組合,或者夾有其他文字符號。
例:食品健康、康健食品、食品康健、健康營養食品、健康天然食品、健康的食品、健康 食品、健康與食品、健康+食品、健康生活食品、健康…食品。
功效宣稱
已公告健康食品之保健功效有13項,公告項目及不適當延伸例句如下:
公告項目 | 不適當功效延伸例句 |
---|---|
1.護肝 | 增強肝功能 |
2.抗疲勞 | |
3.調節血脂 | 清除血管沉積物、血清促進血液循環、乳化清理膽固醇、防止壞的膽固醇氧化 |
4.調節血糖 | 降血糖、尿糖 |
5.免疫調節 | 幫助人體抗菌功能、提高免疫力 |
6.骨質保健 | 可改善骨骼佝僂的情況 |
7.牙齒保健 | 幫助除牙結石、預防蛀牙等 |
8.延緩衰老 | 預防老人癡呆、青春永駐、延年益壽 |
9.促進鐵吸收 | 補血、造血、感善貧血、肌膚粉嫩 |
10.胃腸功能改善 | 維持腸胃道環境清潔、腸胃道環保、抑制有害腸道細菌、抵抗害菌、消除便秘 |
11.輔助調節血壓 | 降血壓 |
12.不易形成體脂肪 | 減肥、瘦身 |
13.輔助調整過敏體質 | 有效對抗過敏 |
一般的食品廣告,若提到上述的13種功效,也屬於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,除了違反食安法的「涉及醫療效能」外,更可能加重裁罰。
常見問題
Q:本準則第四條第二項中,有關一般食品如以「健康」字樣為品名之一部分者,係規範何種產品?
A:除取得許可之健康食品,一般食品不論是否直接販售給終端消費者,皆為本準則適用之對象。
Q:產品品名未標示「健康」字樣,僅於商標名稱出現「○○健康」,是否亦涉及本準則第四條第二項中,有關一般食品如以「健康」字樣為品名之一部分者,認定為涉及不實、誇張或易生誤解?
A:本準則係規範一般食品以「健康」字樣為品名之一部分者,認定該品名為易生誤解,惟倘產品之註冊商標、Logo、品牌、系列名稱出現「健康(Health)」字樣,雖於品名中未出現,惟該註冊商標、Logo、品牌、系列名稱與產品品名併列或併排,整體表現易使消費者誤解為產品品名之部分者,則亦視為違反本準則之規定。
參考資料:健康食品管理法、健康食品管理法廣告用詞管理原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