無論為自行攜入或透過網路購買海外食品,如超過免驗範圍亦未辦理輸入食品查驗而有販賣銷售之行為,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(下簡稱食安法)第30條第1項,可處以新台幣3到300萬元之罰鍰。
依據食安法第30條規定,輸入食品應向食藥署申請查驗,惟類別、用途、金額或數量符合下列條件者可辦理免驗:
- 食品或相關產品供自用,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,且重量在六公斤以內者
- 瓷製餐具或廚具供自用,單一項次之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,同規格數量未逾四件者,或價值超過一千美元且數量為一件者
- 膠囊狀、錠狀食品供自用,每種未超過12瓶、合計未超過36瓶
- 食品添加物重量為1公斤以內(但香料限量200公克以內)
- 食米、熟花生、熟蒜頭、乾金針、乾香菇及茶葉重量為1公斤以內
- 大陸地區之干貝、鮑魚干、燕窩、魚翅未超過1.2公斤。若欲查詢申請輸入食品查驗相關資訊請上
參考資料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