食品輸入免查驗

無論為自行攜入或透過網路購買海外食品,如超過免驗範圍亦未辦理輸入食品查驗而有販賣銷售之行為,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(下簡稱食安法)第30條第1項,可處以新台幣3到300萬元之罰鍰。

依據食安法第30條規定,輸入食品應向食藥署申請查驗,惟類別、用途、金額或數量符合下列條件者可辦理免驗:

  1. 食品或相關產品供自用,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,且重量在六公斤以內者
  2. 瓷製餐具或廚具供自用,單一項次之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,同規格數量未逾四件者,或價值超過一千美元且數量為一件者
  3. 膠囊狀、錠狀食品供自用,每種未超過12瓶、合計未超過36瓶
  4. 食品添加物重量為1公斤以內(但香料限量200公克以內)
  5. 食米、熟花生、熟蒜頭、乾金針、乾香菇及茶葉重量為1公斤以內
  6. 大陸地區之干貝、鮑魚干、燕窩、魚翅未超過1.2公斤。若欲查詢申請輸入食品查驗相關資訊請上

參考資料:

https://www.mohw.gov.tw/cp-2772-18518-1.html


關於作者

Brian
國家高考食品技師、經濟部保健食品工程師、經濟部食品品保工程師證書。專長保健食品研發、食品安全與法規諮詢。目前國內任職生技公司產品經理、兼任產業顧問。關於本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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