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購保健食品容易誤觸的「藥事法」法條

因為各國食品、藥物法規規範的不同,經常會遇到「國外屬於食品,國內卻屬於藥品」的情況。

因此,保健食品代購業者容易誤觸「藥事法」。

營養素超標

保健食品由各類營養素成分,但各國對於營養素的上限,各有不同的法規標準。

了解更多:食品的種類:健康食品、保健食品、藥品

例如:在台灣,維他命D保健食品的限量是每天20微克(800IU),然而,國外非常多超過此標準的「保健產品」,一旦引入台灣,就會被視為「藥品」規範。

維他命D的食品相關法規
國外的維他命D保健產品

上圖是常見的代購網站產品,維他命D3含量已達10000IU,已超出台灣的食品法規12.5倍,明顯已超出食品標準。

常見容易超標的營養素

營養素食品上限
維生素C1000毫克
維生素E400IU
葉酸800微克
30毫克
600毫克
營養添加劑限量暨規格標準

上表列出常見違規的營養素,且僅供參考,也不表示符合標準就能合法販售。此文章僅討論「藥事法」,尚未詳述「食安法」規定。

例如:儘管維生素添加小於1000毫克,符合「藥事法」。但根據「食安法」,維他命C含量超過150毫克,需要向食藥署通報並進行查驗登記,才得以合法進口販售。

不能添加的營養素

除了營養素超標以外,另一種會被認定為藥品的情況是,添加藥物成分。

同樣是因為各國法規的不同,許多成分其實遊走在藥物及食品邊緣。常見的成分如:褪黑激素、CBD(大麻二酚)、銀杏葉萃取物、NMN(菸醯胺單核苷酸)。

儘管一些經驗老道的業者會利用「成分濃度、原料來源」來規避這個問題,但除非十分了解食品相關法規,否則販售此類產品的風險仍非常高。

了解更多:代購保健食品違法嗎?代購保健食品的3點注意事項

相關的藥事法法條

第 27 條

  1. 凡申請為藥商者,應申請直轄市或縣(市)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,繳納執照費,領得許可執照後,方准營業;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,應辦理變更登記。

第 39 條

  1. 製造、輸入藥品,應將其成分、原料藥來源、規格、性能、製法之要旨,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,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、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,並繳納費用,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,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,始得製造或輸入。

第 82 條

  1.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,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。
  2. 犯前項之罪,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  3.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  4.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第 83 條

  1.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,而販賣、供應、調劑、運送、寄藏、牙保、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  2. 犯前項之罪,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  3.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  4.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關於作者

Brian
國家高考食品技師、經濟部保健食品工程師、經濟部食品品保工程師證書。專長保健食品研發、食品安全與法規諮詢。目前國內任職生技公司產品經理、兼任產業顧問。關於本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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