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為各國食品、藥物法規規範的不同,經常會遇到「國外屬於食品,國內卻屬於藥品」的情況。
因此,保健食品代購業者容易誤觸「藥事法」。
目錄:
營養素超標
保健食品由各類營養素成分,但各國對於營養素的上限,各有不同的法規標準。
了解更多:食品的種類:健康食品、保健食品、藥品
例如:在台灣,維他命D保健食品的限量是每天20微克(800IU),然而,國外非常多超過此標準的「保健產品」,一旦引入台灣,就會被視為「藥品」規範。
上圖是常見的代購網站產品,維他命D3含量已達10000IU,已超出台灣的食品法規12.5倍,明顯已超出食品標準。
常見容易超標的營養素
營養素 | 食品上限 |
---|---|
維生素C | 1000毫克 |
維生素E | 400IU |
葉酸 | 800微克 |
鋅 | 30毫克 |
鎂 | 600毫克 |
上表列出常見違規的營養素,且僅供參考,也不表示符合標準就能合法販售。此文章僅討論「藥事法」,尚未詳述「食安法」規定。
例如:儘管維生素添加小於1000毫克,符合「藥事法」。但根據「食安法」,維他命C含量超過150毫克,需要向食藥署通報並進行查驗登記,才得以合法進口販售。
不能添加的營養素
除了營養素超標以外,另一種會被認定為藥品的情況是,添加藥物成分。
同樣是因為各國法規的不同,許多成分其實遊走在藥物及食品邊緣。常見的成分如:褪黑激素、CBD(大麻二酚)、銀杏葉萃取物、NMN(菸醯胺單核苷酸)。
儘管一些經驗老道的業者會利用「成分濃度、原料來源」來規避這個問題,但除非十分了解食品相關法規,否則販售此類產品的風險仍非常高。
相關的藥事法法條
第 27 條
- 凡申請為藥商者,應申請直轄市或縣(市)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,繳納執照費,領得許可執照後,方准營業;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,應辦理變更登記。
第 39 條
- 製造、輸入藥品,應將其成分、原料藥來源、規格、性能、製法之要旨,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,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、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,並繳納費用,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,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,始得製造或輸入。
第 82 條
-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,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。
- 犯前項之罪,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-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-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第 83 條
-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,而販賣、供應、調劑、運送、寄藏、牙保、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- 犯前項之罪,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-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-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。